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握聲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接獲密報謂該受刑人於三十八年匪軍渡江時在湖南宜章一帶充匪首成崇正部武工隊隊長曾率匪徒收繳黃沙鄉公所及民間槍械一百五十餘枝擴充勢力為匪作倀並殺害忠貞保長李琦國民學校校長李高陞當時游擊司令程紹川曾與該匪部數度激戰現該程某及李高陞之姪李榮均已來台並願作證報請法辦到部(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再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趙公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審以被告任匪武工隊隊長,業據迭次自供己所不爭,其率領匪徒收繳黃沙鄉公所及沙坪民槍及與程紹川游擊部隊作戰之犯罪事實,經告發人檢舉歷歷,核與黃文光黃文華指供匪武工隊,係擔任收繳地方民槍民糧,暨證人李繼興劉璧硯周正群對於被告為匪及收繳黃沙鄉槍支及與程紹川作戰,結證屬實,均相符合,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憑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