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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章縣
畢業學校
中山大學附屬中學高中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第四軍訓班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珊(審判長)、諸家駿(審判官)、宋膺三(審判官)
書記官
桑振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02-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文華案卷查尚有李振全蔣如駒二名均思想左傾匪嫌至重原判均無罪未妥擬飭將李蔣二名拘禁各予感訓二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02-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第406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文華等案內李振全蔣如駒二名應予開除交台省保安司令部處治又此案辦後將判處情形呈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振全係在土共中逃出耳濡目染思想均深中毒素難期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楊運(審判長)、張剛夫(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22-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22-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13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振全係在土共中逃出耳濡目染思想均深中毒素難期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楊運(審判長)、張剛夫(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握聲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接獲密報謂該受刑人於三十八年匪軍渡江時在湖南宜章一帶充匪首成崇正部武工隊隊長曾率匪徒收繳黃沙鄉公所及民間槍械一百五十餘枝擴充勢力為匪作倀並殺害忠貞保長李琦國民學校校長李高陞當時游擊司令程紹川曾與該匪部數度激戰現該程某及李高陞之姪李榮均已來台並願作證報請法辦到部(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再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趙公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措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曾豈凡(審判長)、張鴻儀(審判官)、孫威賓(審判官)
書記官
曾健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審以被告任匪武工隊隊長,業據迭次自供己所不爭,其率領匪徒收繳黃沙鄉公所及沙坪民槍及與程紹川游擊部隊作戰之犯罪事實,經告發人檢舉歷歷,核與黃文光黃文華指供匪武工隊,係擔任收繳地方民槍民糧,暨證人李繼興劉璧硯周正群對於被告為匪及收繳黃沙鄉槍支及與程紹川作戰,結證屬實,均相符合,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憑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2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茲據台省保安司令部呈據程紹川檢舉該犯於卅八年三月間在原籍(湖南宜章縣)參加匪首成崇正部充任武工隊隊長率匪徒先後收繳黃沙鄉公所等民槍約(150)餘支從事叛亂與其激戰並殺害李高陞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2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0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移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鑑措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曾健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3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