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愉(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才壽為埔鹽鄉國民學校教員。本省二二八事件於三月三日波及台中,縣市騷動,軍警憲等處為暴徒迫撤,被告赴鄰近溪湖鎮,以維持治安為號召,集合青年七、八人,成立所謂青年隊,自任隊長,駐陳萬福招住之合作社樓上。三月四日上午,被告率領青年多人,附從群眾甚夥,迫向溪湖糖廠,強借步槍五枝,旋又赴陳萬福住宅,借手槍一枝,同日又率青年七、八人,乘陳萬福向糖廠借來之汽車,馳赴台中市民教館與青年學生等人會合,分向軍憲警撤退之駐所收運刀槍及物資。三月五日又率眾至飛機製造場(廠)搶奪卡車一部,三月八日率眾向所謂處委會借用手榴彈二十枚,三月九日又率眾至飛機製造廠強借步槍六十枝。事平後,為台灣中部綏靖區司令部查獲,以內亂罪移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偵查,認為被告係犯妨害秩序等罪嫌,檢同卷犯,命令本處起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0條)、刑法(156條)、刑法(136條)、刑法(304條)、刑法(337條)、刑法(186條)、刑法(187條)、刑法(326條)
審理人
黃克絢(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