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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國屏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強劫軍用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戡亂時期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審理人
張一青(審判長)、喻忠信(審判官)、謝家清(審判官)、金再思(審判官)、謝明秋(審判官)
書記官
謝濟波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愉(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才壽為埔鹽鄉國民學校教員。本省二二八事件於三月三日波及台中,縣市騷動,軍警憲等處為暴徒迫撤,被告赴鄰近溪湖鎮,以維持治安為號召,集合青年七、八人,成立所謂青年隊,自任隊長,駐陳萬福招住之合作社樓上。三月四日上午,被告率領青年多人,附從群眾甚夥,迫向溪湖糖廠,強借步槍五枝,旋又赴陳萬福住宅,借手槍一枝,同日又率青年七、八人,乘陳萬福向糖廠借來之汽車,馳赴台中市民教館與青年學生等人會合,分向軍憲警撤退之駐所收運刀槍及物資。三月五日又率眾至飛機製造場(廠)搶奪卡車一部,三月八日率眾向所謂處委會借用手榴彈二十枚,三月九日又率眾至飛機製造廠強借步槍六十枝。事平後,為台灣中部綏靖區司令部查獲,以內亂罪移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偵查,認為被告係犯妨害秩序等罪嫌,檢同卷犯,命令本處起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0條)、刑法(156條)、刑法(136條)、刑法(304條)、刑法(337條)、刑法(186條)、刑法(187條)、刑法(326條)
審理人
黃克絢(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6)特字第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強劫公署及軍用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戡亂時期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審理人
莊彭年(推事)
書記官
王載復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7)刑覆字第1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德耕(審判長推事)、王漢民(推事)、邵祖敏(推事)
書記官
沈治中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7)訴字第2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首謀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2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4條)
審理人
莊彭年(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6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7)訴字第2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首謀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4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2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37年6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