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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台大醫科畢業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20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文章因思想偏激,間或收聽匪播,以致不滿現實而萌叛亂妄念,嗣為遂行其顛覆政府之意圖,乃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下旬秘密油印反動傳單九十五張。內容為以「社會主義台灣同盟」叛亂組織名義提出叛亂號召八則……旋復在台省醫師公會會員名單中挑選其中住居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四市之醫師九十人為收件人,託不知情之范碧珠、鄞麗金二人代書信封九十個,裝入反動傳單,於同年十二月初在台北國際機場投郵,另將所餘五份傳單,自書信封致台大醫院魏炳炎等五人,於同月十日持往留置該院收發室,冀圖轉交收件人,案經本部保安處查覺解送到案偵辦。(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錦樹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4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4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3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