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36)起字第#號
原始職業
小販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在逃中之三仔連登等邀去斗六鎮大崙糖廠各帶木棍進入廠內脅迫該廠員工使其不能抗拒而取該廠之槍三枝子彈多數(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盜匪條例(5條1項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6)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麒麟於本年三月三日與在逃被告三仔連登等帶木棍前往斗六區斗六鎮大崙糖廠以強暴脅迫方法致使廠員不能抗拒搶取該廠槍三枝子彈二百餘發(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5條1項1款)
審理人
周以文(推事)
書記官
張清淮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8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6)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5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清淮
終審日期
民國36年8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