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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22號、(59)勁需字第5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六年底至五十八年三月間先後多次在欣隆工廠廠房內公開向同事李劍輝楊少泉等發表荒謬言論並於五十七年一二月間在該廠飯所內高唱匪歌(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2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22號、(59)勁需字第5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3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