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36)起字第 號
原始職業
戲院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海清、鄭綿源於本年三月五日本省二二八事件波及新營,暴徒偽軍佔領嘉義以後,因收聽嘉義廣播,遂合謀共同發起組織青年同盟,被告歐夢秋隨為招致加入,并另訂寫青年同盟募集會員報名簿。當新營鎮沈鎮長組織偽軍,到處募捐時,被告吳海清、鄭綿源又為捐助五百元。被告吳海清原係新營鎮公所自衛隊分隊長,在自衛隊未為沈鎮長偽命收編前,已承沈亂命集中外省人於中山堂,派兵看押。(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