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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焦子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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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焦子賢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安徽
籍貫(縣、市)
來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36號
公訴人
袁約民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偽造杜其剛之署押沒收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9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毛炎離
(審判長)、
蕭應萱
(審判官)、
陳文緯
(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16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36號
公訴人
袁約民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叛徒刺探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偽造杜其剛之署押沒收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9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毛炎離
、
蕭應萱
、
陳文緯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4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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