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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東縣政府醫護佐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勇武係台東縣衛生所委任醫護佐理員因與同縣警察局下馬派出所警員蘇定山略有嫌隙乃於民國四十三年六月廿一日以文書向台東團管區司令部及同月廿二日以言詞向同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霧鹿分駐所誣控蘇定山於同月二十日在下馬派出所向青年演說「我們自由中國反攻大陸絕對不能你們觀現在所飛的飛機都是共產黨的今年度我們自由中國一定失敗你們自己保衛自己的家」等語(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