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王勇武係台東縣衛生所委任醫護佐理員因與同縣警察局下馬派出所警員蘇定山略有嫌隙乃於民國四十三年六月廿一日以文書向台東團管區司令部及同月廿二日以言詞向同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霧鹿分駐所誣控蘇定山於同月二十日在下馬派出所向青年演說「我們自由中國反攻大陸絕對不能你們觀現在所飛的飛機都是共產黨的今年度我們自由中國一定失敗你們自己保衛自己的家」等語(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