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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海門縣
畢業學校
通信學校南京技術班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勤總部通信署陸空聯絡通信隊准尉通信技術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3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譚俊(審判長)、楊觀伯(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
書記官
戴燊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02-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德文案經核卷仍多疑點即就其敢潛伏介壽館電台工作情形而論似已無可恕惟案經總長代核確定茲擬將案內可疑之點摘飭保密局另為詳查俟報核後再行審酌依法發還復審(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02-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第406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德文案罪刑嫌輕判決不當應復審報核(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5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燏生(審判長)、蔡為端(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2-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2-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13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5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燏生(審判長)、蔡為端(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5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