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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保密局前六二一情報組組長支中校薪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故擅離配置地

戒嚴地域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報告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8條2項)、刑法(55條)、戰時軍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周正(審判長)、袁其操(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7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筠原係保密局港滬直屬組組員,三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向該局謊報,略以曾於五月二十六日奉命潛滬視察工作,雖在滬停留十日,然已爭取現在匪方空軍電訊部門服務之舊友劉濤君及在郵局方面服務之親戚何國斌二人,為本局工作,並已打入匪黨外圍組織民主促進會為會員,暨與匪方財政部副部長王紹鏊發生友誼關係等情,附呈上海直屬情報站計劃一份。(其他)

該局當以上海地區重要,亟待加強佈置工作,遂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派被告為六二一情報組組長,並續派凌曼雲為該組服務員,於十一月中旬偕同潛入上海,雖曾在其住宅中架設電台,惟以該台未能與總台取得聯絡,乃於四十年三月飭由報務員來台研究不能通報之原因,旋以匪方濫肆逮捕反共人士,遂生恐懼,假詞在滬身份暴露,無法立足,竟於五月一日私擅離滬,取道香港返台,發覺被獲。(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筠係保密局駐滬情報組長,在滬曾連絡匪方人員,打入匪外圍組織,架設電台,旋因匪方濫捕反共人士,遂聲恐懼,假詞身份暴露,不能立足,私擅離滬,經港來台,由保密局扣押偵訊明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0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故擅離配置地

戒嚴地域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報告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8條2項)、刑法(55條)、戰時軍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周正(審判長)、袁其操(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故擅離配置地

戒嚴地域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報告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8條2項)、刑法(55條)、戰時軍律(9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董俊洲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