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7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筠原係保密局港滬直屬組組員,三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向該局謊報,略以曾於五月二十六日奉命潛滬視察工作,雖在滬停留十日,然已爭取現在匪方空軍電訊部門服務之舊友劉濤君及在郵局方面服務之親戚何國斌二人,為本局工作,並已打入匪黨外圍組織民主促進會為會員,暨與匪方財政部副部長王紹鏊發生友誼關係等情,附呈上海直屬情報站計劃一份。(其他)
該局當以上海地區重要,亟待加強佈置工作,遂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派被告為六二一情報組組長,並續派凌曼雲為該組服務員,於十一月中旬偕同潛入上海,雖曾在其住宅中架設電台,惟以該台未能與總台取得聯絡,乃於四十年三月飭由報務員來台研究不能通報之原因,旋以匪方濫肆逮捕反共人士,遂生恐懼,假詞在滬身份暴露,無法立足,竟於五月一日私擅離滬,取道香港返台,發覺被獲。(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