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98號、(61)秤琪字第40421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年九月在福建南安經林匪文衍介紹參加匪讀書會同年十月間復經林匪文衍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卅三年初與傅匪永興在泉州「晉江煙廠」內吸收蔡景和、曾魯有、陳祺禎、蔡火土等參加匪讀書會卅七年底奉呂匪振萬之命前往浙江寧波蒐集工商情報卅八年十一月間又遵呂匪振萬之命赴香港蒐集工商情報卅九年夏改由呂匪超民領導同年秋遵呂匪超民指示在港參加匪「廈門貿易局香港物資搶購委員會」並領導該會十八小組為匪從事經濟統戰暨蒐集印尼越南泰國及台灣等地工商情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