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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98號、(61)秤琪字第4042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年九月在福建南安經林匪文衍介紹參加匪讀書會同年十月間復經林匪文衍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卅三年初與傅匪永興在泉州「晉江煙廠」內吸收蔡景和、曾魯有、陳祺禎、蔡火土等參加匪讀書會卅七年底奉呂匪振萬之命前往浙江寧波蒐集工商情報卅八年十一月間又遵呂匪振萬之命赴香港蒐集工商情報卅九年夏改由呂匪超民領導同年秋遵呂匪超民指示在港參加匪「廈門貿易局香港物資搶購委員會」並領導該會十八小組為匪從事經濟統戰暨蒐集印尼越南泰國及台灣等地工商情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60號、(62)葳孝字第2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臧家正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信字第1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郭政熙(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年九月間在福建南安經林匪文衍介紹參加匪讀書會同年十月間復經林匪文衍介紹參加共產匪黨卅八年抵香港受呂匪振萬領導拓展匪貨銷路卅九年秋復受呂匪超民指示為匪採購戰略物資輪胎汽油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郭政熙(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年九月間在福建南安經林匪文衍介紹參加匪讀書會同年十月間復經林匪文衍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卅八年抵香港受呂匪振萬領導拓展匪貨銷路卅九年秋復受呂匪超民指示為匪採購戰略物資輪胎汽油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18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7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