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聲字第046號、(62)葳季字第629號
原始職業
省立北港農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核其行為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罪嫌,惟查被告到案以後,檢舉叛徒蘇茂松,因而破獲,另案在本部偵辦中,符合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核其情節,認以交付感化為宜。(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2)裁化字第11號、(62)葳孝字第13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核其所為,顯已觸犯同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惟查被告到案後,檢舉叛徒蘇茂松,因而破獲,符合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11號、(62)葳孝字第13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3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