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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句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191號
原始職業
基隆市政府社會科福利股委任八級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充匪句容縣第七區公所宣傳員,及參加匪黨,充匪句容縣第五區公所糧庫會計,受匪命潛台活動,發表攻訐政府言論,離間本省與外省同胞情感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晴普字第6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職基隆市政府額外秘書,以概括犯意,先後擅將戴白浪託銷書籍,貼改原價,加價出售,詐騙價款入己,係連續變造私文書並行使,與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其他)

先後將戴白浪交付填用之購書款空白收據,虛填數字,向七堵等國校行使,係連續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其他)

偽造光華出版社圖章,與丁昱印章,用以偽造購書收據,其偽造印章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手段(其他)

被告對於五十一年二月兼基隆市社會救濟事業經費捐募委員會勸募組組長,將與該組組員王杏林共同保管之中正區公所繳交五十年冬令救濟金新台幣一萬四千零五十元侵占花用(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339條1項)、刑法(134條)、刑法(217條1項)、刑法(336條1項)
審理人
嚴同暉(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6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公務員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7條1項)、刑法(219條)、刑法(339條1項)、刑法(134條)、刑法(336條1項)、刑法(56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刑法(62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公務員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7條1項)、刑法(219條)、刑法(339條1項)、刑法(134條)、刑法(336條1項)、刑法(56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刑法(6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