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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8)謹勉起字第040號
原始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中尉部屬軍官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謝永恒係政工幹部學校中尉部屬軍官前在留緬之游擊部隊一五九縱隊王伯蠡部充參謀主任期間主持該部隊在緬北邦央所設之邦央俱樂部於四十二年十月一日以紅紙書寫「十月一日是國慶紀念日」作為花題公開張貼為人所見報由留緬國軍第一軍區派員調查撤退來台後轉報本部偵辦(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謹勵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濃(審判長)、陶有恒(審判官)、馬心聲(審判官)
書記官
尹煜生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謹勵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尹煜生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8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