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2)判字第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87條)、刑法(16條)
審理人
劉居成(審判官)
書記官
張順榮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