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賀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3)檢嚴字第56號
原始職業
警備第二總隊一大隊二中隊中士檢查士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謝顯平是警備第二總隊一大隊二中隊中士檢查士先後於六十二年十月間在屏東縣南灣登記站對同隊士官長楊復興發表「中國幸虧出了一個毛澤東能夠楊眉吐氣」於六十三年七月十日在同縣恒春鎮大光里後壁湖海邊雜貨店內對同隊士官毛守揚唐子桂及不詳姓名鎮民等多人發表「大陸漁民生活好衣服穿的比我們好」於同年九月十日晚上在恒春鎮大光班哨附近對毛守揚唐子桂發表「毛澤東是我們歷史英雄為我們中國爭一口氣匪區有很多進步現在能生產飛機大炮原子彈大陸人民吃穿都很好」等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周益潮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審然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費依吾(審判長)、廖道成(審判官)、吳鈞然(審判官)
書記官
周益潮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審然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益潮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