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92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立銀行助理研究員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六十年八、九月間在該銀行經濟研究室同李明紀胡決陽發表:「(一)中國大陸在毛澤東領導下今後五十年內不會有變化必然成為富強的國家(二)目前大陸外交上所做所為有他們的一套是謀定而後動不是其他國家所能阻止……」六十二年二及九月間在市銀業務大廳向蒲應貫康始經王超一等人發表:「中國人了不起尼克森替周恩來脫大衣是中國人的光榮」「我駐美大使館在美國未受重視而中共在美所設之聯絡處極受重視」等有利於叛徒之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六十年八九月間在台北市銀行經濟研究室向李明紀胡決陽發表「(一)中國大陸在毛澤東領導下今後五十年內不會有變化必然成為富強的國家(二)目前大陸外交上所作所為有他們的一套是謀定而後動不是其他國家所能阻止……」六十二年二月及九月間在市立銀行業務大廳向蒲應貫康始經王超一等人發表「中國人了不起尼克森替周恩來脫大衣是中國人的光榮」「我駐美大使館在美國未受重視而中共在美府設立之聯絡處極受重視」等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