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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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36)偵字第46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朱欽堂、鄒水財、葉發枝、朱沐財、陳阿番、朱沈義妹、李阿鳳、鄒徐氏嬌妹等,均與被害人朱興和宿怨甚深,乃乘本省二二八事變之習風,于三月四日,應被告朱欽堂、鄒水木、陳阿番等,攜帶刀棒,希圖報復。行抵朱興和門首即被朱興和察覺,大聲疾呼,驚動隣家。被告朱欽堂遁逃不及,遂被朱興和捕獲,由被告李阿鳳乘朱興和至寶山警察派出所報告之際,將朱欽堂釋放。翌日,被害人隨同派出所警員江文瑞、戴文佳等同赴朱欽堂家,殊該被告等九人,頑不畏法,予以包圍,而致警員無法執行任務,一時木棍交加,將朱興和打為遍體鱗傷,在尺骨下部為之折斷(診斷書附卷),并迫令警員江文瑞書立字據,載明事後朱興和對上述事件不以追究,旋經本市警察局將被告朱欽堂等五人捕獲送辦到處。(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35條1項)、刑法(277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6)訴字第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傷害他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

共同妨害公務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77條1項)、刑法(135條1項)、刑法(28條)、刑法(74條1項)
審理人
徐啟謨(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10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6)訴字第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傷害他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

共同妨害公務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77條1項)、刑法(135條1項)、刑法(28條)、刑法(74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36年10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