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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36)起字第 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海清、鄭綿源於本年三月五日本省二二八事件波及新營,暴徒偽軍佔領嘉義以後,因收聽嘉義廣播,遂合謀共同發起組織青年同盟,被告歐夢秋隨為招致加入,并另訂寫青年同盟募集會員報名簿。當新營鎮沈鎮長組織偽軍,到處募捐時,被告吳海清、鄭綿源又為捐助五百元。被告吳海清原係新營鎮公所自衛隊分隊長,在自衛隊未為沈鎮長偽命收編前,已承沈亂命集中外省人於中山堂,派兵看押。(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4條)、刑法(156條)、刑法(30條1項)、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6)訴字第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首謀組織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

吳海清鄭綿源被訴幫助他人未受允准招集軍隊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4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有忠(推事)
書記官
林清校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11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6)訴字第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首謀組織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

吳海清鄭綿源被訴幫助他人未受允准招集軍隊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4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清校
終審日期
民國36年1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