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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1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大陸陷匪後即來往福州與白犬島間販運物品營利至四十二年二月間接受匪偽福建省海防公安局匪幹葉豐等利用為匪刺探我軍駐區情報同年八月亦受我方交付反間任務往返匪區多次曾將白犬我軍政人事駐軍番號編制人數海軍活動及我政府赴白犬人員等資料供給匪幫四十一年十一月間復為匪擬其高登工作計劃四十二年一月間被匪黨扣留刑訊其與我方關係後承認曾受我方交付反間任務同年三月間又為匪偽使至白犬調查馬祖白犬國軍部隊編制與內調局海島組織及大陸人事等......至同年五月廿五日始向內調局工作站自首等情海防公安局匪幹葉豐等利用為匪刺探我軍駐區情報同年八月亦受我方交付反間任務往返匪區多次曾將白犬我軍政人事駐軍番號編制人數海軍活動及我政府赴白犬人員等資料供給匪幫……被告抵達白犬未向我有關機關報告至同年五月廿五日始向內調局工作站自首等情(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