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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揭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菜販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4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14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農曆八月間因原籍廣東揭陽陷匪為生活所迫充該縣匪偽縣人民政府建設科測量員歷時九月恐遭清算而逃至香港復於四十一年九月間轉託同鄉陳敬高以胞兄名義代申請入境於同年十二月憑證來台(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4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4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