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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湘陰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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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6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五月參加匪軍,卅九年春參加匪黨,同年九月隨匪軍進犯金門,雖為我所俘,並經送新生訓練,撥補國軍服役,惟查被告被俘後因仍潛伏伺機為匪工作,致隱匿匪黨黨員身分,未據實表白,則其參加叛亂組織之犯行自不因被俘接受訓練而邀寬貸,被告其後在台復未遵匪指示,迭向多數人發表頌揚共匪謬論,並為擴展組織,吸收他人參加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8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