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65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五月參加匪軍,卅九年春參加匪黨,同年九月隨匪軍進犯金門,雖為我所俘,並經送新生訓練,撥補國軍服役,惟查被告被俘後因仍潛伏伺機為匪工作,致隱匿匪黨黨員身分,未據實表白,則其參加叛亂組織之犯行自不因被俘接受訓練而邀寬貸,被告其後在台復未遵匪指示,迭向多數人發表頌揚共匪謬論,並為擴展組織,吸收他人參加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