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珠華乘二二八事變之機會,於本年三月二日下午一時,與洪仁輝並不識姓名之匪犯等三名,各持短槍前往本市市政府職員宿舍,以搜查槍械為名,翻箱倒篋,劫去該舍徐泰瑩前軍校佩劍及其妻真(珍)珠項鍊並溫揚祖匹吱褲二條,最後竟將溫揚祖、陳春桂等帶往警局,沿途喚人加以痛毆。(其他)
共同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原判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