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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珠華乘二二八事變之機會,於本年三月二日下午一時,與洪仁輝並不識姓名之匪犯等三名,各持短槍前往本市市政府職員宿舍,以搜查槍械為名,翻箱倒篋,劫去該舍徐泰瑩前軍校佩劍及其妻真(珍)珠項鍊並溫揚祖匹吱褲二條,最後竟將溫揚祖、陳春桂等帶往警局,沿途喚人加以痛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3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6)特訴字第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5條1項1款)
審理人
駱繼堯(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5條1項1款)
審理人
梁恆昌(審判長推事)、高焱楙(推事)、洪壽南(推事)
書記官
汪文漢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3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6)特訴字第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5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37年3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