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5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裕祺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因而傾匪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二日下午六時許在台北市介壽公園門口高呼「毛澤東萬歲」口號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繩前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2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