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九年春就讀江蘇睢寧修文小學時,經匪編入「兒童園」活動。卅四年秋復至江蘇邳縣邊境山區匪「江淮幹部訓練班」接受思想教育,嗣由該班女指導員朱匪鳳英(在大陸)之吸收,於同年底參加共產匪黨,來台後迄未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