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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睢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96號
原始職業
印刷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長明於民國廿九年春就讀江蘇睢寧修文小學時,經匪編入「兒童園」活動。卅四年秋復經匪送往江蘇邳縣邊境山區匪「江淮幹部訓練班」接受思想教育,嗣由該班女指導員朱匪鳳英(在大陸)之吸收,於同年底參加共產匪黨,來台後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九年春就讀江蘇睢寧修文小學時,經匪編入「兒童園」活動。卅四年秋復至江蘇邳縣邊境山區匪「江淮幹部訓練班」接受思想教育,嗣由該班女指導員朱匪鳳英(在大陸)之吸收,於同年底參加共產匪黨,來台後迄未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5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