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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3642號
原始職業
中崙棉織廠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23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錢雪庵出賣台北南京西路一三五號房產藉以資匪以事外人陳鴻泉名義登報徵詢異議若果非利害相關何致甘冒此不韙究竟有無勾串隱匿逆匪產情事原軍事檢察官偵查未盡明確(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4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

併科罰金銀圓二千圓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陳士忠(審判官)、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榮匪等於滬未陷匪前一月間派錢雪庵自滬來台為該廠台灣分廠籌備主任錢此間知該榮德生業已經投匪深慮該廠運台之紡織機器二千三百六十三件及台北市南京西路一三五號與中山北路一段一○五巷五十九號房屋各一幢並其他紗布木箱等財產恐被政府沒收遂於卅八年十二月及卅九年五月兩度飛港晤商榮匪毅仁之子榮匪鴻元意圖將在台上項房產機器出售或運泰國曼谷以達其隱匿匪產目的始則勾串其友陳鴻泉等將該廠存台機器詭稱股金改頭換面另組台新紡織公司復與陳鴻泉議將中新第六紡織廠接買本市南京西路一三五號房屋一幢冒名登報出賣(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4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

併科罰金銀圓二千圓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陳士忠(審判官)、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32-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案情內容摘要:錢雪庵等隱匿匪產案台省保安司令部以上海申新紗廠第六廠運台設廠之財產因該廠股東榮德生等附匪被告錢雪庵係該廠在台設廠籌備主任應負隱匿罪責又陳鴻泉為該廠出售房屋分別科處錢徒刑六年陳徒刑二年該廠財產全部沒收報經國防部逕予核准(其他)

審查小組意見(結論):榮德生投匪固屬事實但申新六廠究為投匪之榮德生所有抑為未投匪之榮宗敬之子榮鴻元等所有無積極事証可資論斷又榮鴻元等第三者主張權利暨未詳查確認又未令先向法院就民事解決而裁定理由相互矛盾再錢雪庵陳鴻泉共同隱匿匪產其於犯罪構成要件所憑事証多屬揣測之詞至台省警務處僅憑密告檢舉未注意罪嫌是否重大遽將財產查封將錢扣押措施不當又獎金分配收據亦未齊全本案案情重大乃僅由國防部核准執行其原因似應查究審查結論六點(1)裁定沒收榮德生等財產部份原裁定機關於第三者主張權利既未詳查確認又未令先向法院就民事解決而裁定理由相互矛盾其裁定擬撤銷更為裁定(2)沒收財產之傢俱什物二萬餘元未在裁定書內載明如不在應沒收之範圍擬飭先予發還(3)錢雪庵陳鴻泉共同隱匿匪產部份其於構成犯罪要件所憑事証多屬揣測之詞擬飭復審(4)獎金分配擬飭將支出確據補呈報核並飭查究本案何未正式報府鑒核(5)警察機關查封財產應依法慎重處理(6)由行政院另擬軍法機關沒收財產執行辦法(其他)

審擬意見:(一)以上六點擬發交國防部分別遵辦具報(二)參軍調查報告所稱密告人陳柏林或即係保安司令部諜報人員所化名一節其中有無流弊之處擬交國防部情報局查報(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措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石毓嵩(審判長)、尤國藩(審判官)、任素予(審判官)、孫威賓(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尹煜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8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8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9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措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石毓嵩(審判長)、尤國藩(審判官)、任素予(審判官)、孫威賓(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尹煜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鑑措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尹煜生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9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