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被告黃乾明乃共黨黨員,於本年二月間回來台灣從事活動,乘本省二二八事變之際,即參加所謂中壢青年維持治安隊,充任警備隊隊長,以維持為名,實行暴動,搶劫警察所倉庫槍械及財物,於三月六日夥同流氓多人前往中壢警察所倉庫,搶劫機關槍、步槍等物,嗣在關西方面,經國軍緝獲,送由警備司令部轉解到處。(其他)
共同強劫軍用財物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更為審理
原判決撤銷
黃乾明結夥搶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