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上年三月一日,充大溪青年隊班長,率領隊員響應暴動,將大溪區署課長+B50林森木、警察所所員陳宗雲宅內器具搬出燒燬,經陳宗雲、林森木先後告訴,被告逃匿台北,前返故里,經大溪警察所捕獲送案。(其他)
共同連續毀壞他人之物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
原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