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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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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37)起字第5號
原始職業
木匠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于上年三月一日,充大溪青年隊班長,率領隊員響應暴動,將大溪區署課長+B50林森木、警察所所員陳宗雲宅內器具搬出燒燬,經陳宗雲、林森木先後告訴,被告逃匿台北,前返故里,經大溪警察所捕獲送案。(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54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7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7)訴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毀壞他人之物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54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90條)
審理人
林汝燦(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7)上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共同連續毀壞他人之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54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梁恆昌(審判長推事)、高焱楙(推事)、章粹吾(推事)
書記官
蔡天德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7月2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7)上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共同連續毀壞他人之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54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蔡天德
終審日期
民國37年7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