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定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59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4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劉鴻生父子財產據報向未分析即被告劉念忠亦不能提出任何分產証據是其所稱自己購置之產以及劉鴻生委派被告張維熊所經營之中聯化工廠暨被告沈志明孫元錦所代為經營購置之各項產業均無異即係劉鴻生在台灣分置之匪產縱被告等曾將一部份呈報而未報者仍多即認為係自己私產或係間接代營之產而不報亦不無隱匿匪產之罪嫌該部對於劉逆在台產業未作縝密之全部調查列冊具報對該被告等遽予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似嫌未洽擬將原裁決撤銷發還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12-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原裁決認劉念忠等無隱匿匪產及為匪諜罪嫌所依據之事證尚屬明確(詳見裁決書)上簽僅憑「無異」等主觀推測將原裁決撤銷似未洽此部份擬飭將劉念忠沈志明孫元錦張維熊等所有隱匿劉鴻生劉念義之財產詳為分別列舉足以推翻原裁決之事證呈報後再核定(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12-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義字第806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基上論結除被告沈志明張維熊犯罪嫌疑不足外被告劉念忠孫元錦實不無隱匿匪產之罪嫌保安司令部對該被告劉念忠孫元錦等遽予一併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似有未洽而原簽又未依據事實審核僅憑主觀推測亦似欠當擬將原裁決撤銷發還另擬呈核(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3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29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裁決撤銷並應照上示各項依法處理另擬呈核(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27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劉鴻生父子財產向未分析劉念忠迄不能提出任何證據並曾供稱『我與我父親的產業不是完全分開的民三十年結婚後就與我父分住但未辦析居手續其時父親只給我十萬元』等語可知其並未正式分產……又查劉念忠於三十七年春來台係劉鴻生所派遣名義為鴻茂貿易行總經理華東煤礦公司駐台代表……華東煤礦公司為劉鴻生所經營徐蚌會戰時該公司即以投匪則其事前派子率領人員來台係一種有計劃之佈置甚為顯然原裁決未作綜合判斷僅憑其所繳契約股票即認定為其本人私產任其翻異前供而於其父子未曾分產之大前提及被派來台經營之經過反略而不論似嫌輕縱(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關於劉念忠孫元錦隱匿匪產部份事實已明擬飭依法起訴限期審結報核(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92-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除張維熊准不付審判沈志明應再詳查外餘劉念忠孫元錦部份應即以隱匿匪產罪嫌起訴(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92-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6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李仲酺(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7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劉念忠與其父劉鴻生及兄劉念義均係上海華東煤礦及中華碼頭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三十七年間該二公司先後自滬匯交華東煤礦股份有限公司駐台代表即被告劉念忠舊台幣約五 六億元由該被告盡數於同年五月十日購置台北市博愛路第九十八號樓房及延吉街第四十四號華中糖菓廠房各一幢又於同月二十一日以別號劉志麟名義購置同市開封街一段第三十七 三十九號樓房二幢並經營鴻茂貿易行詎該劉念義於三十八年在滬及該劉鴻生於三十九年間由香港返滬均先後投匪被告仍負責保管前開房產竟隱匿不報(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經查原卷之判決原本,此「緩刑二年」一句,似係後添(見審理卷第三宗一九四頁),雖審判官即承辦本案之軍法官邢炎初,蓋有私章,但是否徵得本案審判長及另一審判官之同意,因本案會審後無評議紀錄,無憑臆斷(照規定凡合議審判案件,必制成評議紀錄,該部軍法處向重視此點),且本案曾經該部軍法處擬判諭知無罪(見同卷六一頁後面),後經署名李仲酺者簽擬意見(見同卷三三至五零頁及七一至七五頁),乃裁定再開辯論而會審。該李仲酺被派為審判官之一員,當初意見既有不同,故對於宣告「緩刑」一點,是否一致,自應於審核時加以注意。(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副參謀總長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念忠與其父劉鴻生及兄劉念義均係上海華東煤礦及中華碼頭各公司之股東卅七年間該二公司先後自滬匯交華東煤礦公司駐台代表劉念忠舊台幣五 六億元由被告盡數購置房產等該劉鴻生劉念義均先後投匪被告劉念忠仍負責保管前開房產竟隱匿不報(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00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李仲酺(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32-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案情內容摘要:劉念忠隱匿匪產案台省保安司令部原判以劉念忠在台購置房屋等產業係華東煤礦公司及上海碼頭公司滙款所購置已據被告在保安處偵查時承認其父劉逆鴻生係該兩公司董事長該兩公司已附匪雖被告辯稱該款係其應得之股權與紅利但無直接証據足資証信依法沒收並科劉念忠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報經本府呈奉核准有案(其他)

審查小組意見(結論):被告成年立業自屬應當且有股票房地產權狀証件被告雖在保安處自白再訊則予否認依法亦應偵查明確且該兩公司係股份公司被告持有股票亦不應全部沒收原判僅憑揣測之詞為判決基礎不合應予復審(其他)

審擬意見:本案判決劉念忠徒刑二年財產沒收迭經前資料組核會同意呈奉鈞批核准為慎重計擬先交國防部研究添附意見具報再行斟酌處理(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9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奉交下國防部對劉念忠隱匿匪產案簽稿一件以本案係奉總統發還復審為期審慎可否仍予發還更審之處請核示(其他)

按本案曾經參軍調查審查小組審查於去(45)年三月十六日簽報總統擬先交國防部添附意見具報奉同年三月廿三日批示「此准交復審可也」茲國防部之簽稿對本案為期審慎仍予發還更審合於軍事審判法第二〇八條規定(原判認定事實不當)似可同意惟國防部簽稿內「查……復審」等字擬予刪除以核適當所擬當否恭乞鈞核(如奉核可擬將原件發給國防部並予以口頭說明同意)(其他)

國防部原簽稿經秘書面交馬副部長元、十一、傅亞夫(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3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被告劉念忠上項供述尚非全無理由彼與劉鴻生劉念義分屬父子兄弟家產尚未分析因情切骨肉遂未將在台購置財產之彼此應有部份分析以陳觀念雖嫌含混情節非無可恕可否採其供述從寬予以免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改判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6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6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6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7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