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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瑞安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步兵中校部屬軍官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獬平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徐志公(審判長)、李瀚源(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先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洛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洛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洛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洛字第3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仁平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韓敏樹(審判長)、李幻(審判官)、李瀚源(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先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浚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浚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競係陸軍總司令部陸軍步兵中校部屬軍官於民國卅七年十二月任前第二兵團所屬之新兵團中校副團長卅八年二月調任浙江温州城指揮部南區指揮所主任繼又轉任前二百師司令部參謀仍駐温州時該第二百師師長葉芳兼任温州行政督察專員及保安司令握軍政大權見時局逆轉竟意志動搖思欲投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機秘(乙)第4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以原判認事用法尚無不合擬維原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機秘(乙)第4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達字第05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浚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浚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浚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浚字第3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酉汶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胡化民(審判長)、李幻(審判官)、石仁麟(審判官)
書記官
盧紫垣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酉汲偵字第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是否有參加匪方之組織及其投效國軍後是否有為匪繼續工作情事並未遵照詳加調查僅輕描淡書一語而過竟對國防部認被告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固非無據不以被告之自白書及參與叛變已判刑確定之共同被告葉醒塵不利於己之陳述前温州縣長熊國和之證言等直接證據為依據確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而以被告所提前在温州方面出任軍職而於温州陷匪先後離開温州之張公權張岳金組民張次岳……等不着邊際是似而非模稷兩可之摘測憶斷之證詞暨證人宋廣義張鴻禧等結證以被告每次提訊還押時臉色慘白精神很不好等證詞而確認被告每次庭訊均為疲勞審訊嚴刑逼供遽以宣判被告無罪顯屬避重就輕有失公允(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卓家信(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郭重鑾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渥字第3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酉汶字第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徐志公(審判長)、趙邦恩(審判官)、李幻(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淦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淦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以被告林競對於右開三十八年五月八日温州陷匪前夕於前陸軍第二百師師部與叛逆葉芳召集部屬宣佈投匪及八日晨佩掛識別帶前往匪臨時機構所在地温州參議會集中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機秘(乙)第3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被告於卅八年五月間在温州投匪經過衡其情節雖應從重治罪惟其犯罪時係在懲治叛亂條例於(38)年6/21公佈以前依刑法總則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原簽所擬仍應以普通刑法內亂罪論科判處徒刑十二年(較前加重二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機秘(乙)第3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台統(二)達字第02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淦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淦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酉汶字第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4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