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浚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競係陸軍總司令部陸軍步兵中校部屬軍官於民國卅七年十二月任前第二兵團所屬之新兵團中校副團長卅八年二月調任浙江温州城指揮部南區指揮所主任繼又轉任前二百師司令部參謀仍駐温州時該第二百師師長葉芳兼任温州行政督察專員及保安司令握軍政大權見時局逆轉竟意志動搖思欲投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酉汲偵字第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是否有參加匪方之組織及其投效國軍後是否有為匪繼續工作情事並未遵照詳加調查僅輕描淡書一語而過竟對國防部認被告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固非無據不以被告之自白書及參與叛變已判刑確定之共同被告葉醒塵不利於己之陳述前温州縣長熊國和之證言等直接證據為依據確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而以被告所提前在温州方面出任軍職而於温州陷匪先後離開温州之張公權張岳金組民張次岳……等不着邊際是似而非模稷兩可之摘測憶斷之證詞暨證人宋廣義張鴻禧等結證以被告每次提訊還押時臉色慘白精神很不好等證詞而確認被告每次庭訊均為疲勞審訊嚴刑逼供遽以宣判被告無罪顯屬避重就輕有失公允(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卓家信(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郭重鑾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