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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江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3)洲法章字第125號
原始職業
海軍陸戰隊司令部士官學校一般組少校組長兼教官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二年三月十五九兩日,對士官隊三十期學生講授「軍隊教育法」時,講述與本課無關之匪情資料,計三月十五日「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的裝備與生產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的情形來談反攻,人家倒退五百里坐在那裡等著,我們也沒有辦法上去」。「大陸共匪與台灣國軍年齡相差太懸殊,共匪士兵年齡十八—二十三歲」。「抗戰時期號召青年從軍,口號是一寸山河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我高中未畢業就去從軍,被這兩句口號害了我到現在,既然參加了革命,就為革命奮鬥到底」。「我在教學時間,教官知道什麼,就講什麼,但是在教室講,在教室外面不負責任」。三月十九日「我們軍公教人員待遇與匪待遇對比,我們的待遇實在太低」等語句,斷章取義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有打擊我基層士氣之嫌(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柏重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洲法厦字第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馬幼良(審判長)、左學烺(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王智根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冷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冷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聲請人對學生講授軍隊教育法時,謂「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的裝備與生產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的情形來談反攻,人家(指共匪)倒退五百里,坐在那裡等著,我們也沒有辦法上去」「大陸共匪與我們國軍年齡相差太懸殊,共匪士兵年齡十八—二十三歲」「抗戰時號召青年從軍,口號是一寸山河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我高中未畢業,就去從軍,被這兩句口號害了我到現在,最後說:既然參加了革命,就為革命到底」「我在教學時間,教官知道什麼,講什麼。但是在教室講的,在教室外面不負責任」同月十九日聲請人對原班學生上軍隊教育法時又云:「我們軍公教人員的待遇與匪的待遇對比,我們的待遇實在太低」各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52)年15/3對學生講授時謂「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的裝備與生產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的情形來談反攻匪方倒退500里我們亦無辦法上去」「大陸共匪與我們國軍年齡相差太懸殊共匪士兵年齡十八至廿三歲」「抗戰時號召青年從軍口號是一寸山河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我高中未畢業就去從軍被這兩句口號害了我到現在最後說既然參加了革命就為革命到底」「我在教學時間教官知道什麼講什麼但是在教室講的在教室外面不負責任」19/3被告對學生講授時又謂「我們軍公教人員的待遇與匪的待遇對比我們的待遇實在太低」(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0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機秘(乙)第32-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機秘(乙)第32-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冷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陸戰隊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冷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冷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陸戰隊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洲法厦字第1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德(審判長)、左學烺(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王智根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勵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潘儀(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勵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在對該期士官講授軍隊教育法課程時,佚出課程範圍,竟對受訓士官謂:「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的裝備與生產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的情形來談反攻,人家(指共匪)倒退五百里坐在那裡等著,我們亦沒有辦法上去」,「大陸共匪與我們國軍的年齡相差太懸殊,共匪士兵年齡是十八至二十三歲」,「抗戰時號召青年從軍,口號一寸山河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我高中未畢業,就去從軍,被這兩句口號害了我到現在」,最後說:「既然參加了革命,就為革命而到底」,「在我教學時間,教官知道什麼講什麼,但是在教室講的,在教室外面不負責任」,同月十九日,聲請人於同期士官講授軍隊教育法時又云:「我們軍公教人員的待遇,與共匪的待遇對比,我們的待遇實在太低」各荒謬言詞,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影響我軍心士氣至深且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機秘(乙)第10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52)年15/3對學生講授時謂「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的裝備與生產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的情形來談反攻共匪倒退500里我們亦無法上去」「匪軍士兵年僅十八至廿三歲」「抗戰時號召青年從軍我高中畢業就去從軍害了我到現在」「我在教學時間教官知道什麼講什麼但是在教室講的在教室外面不負責任」19/3又說「我們軍公教人員待遇太低不能與共匪對比」各荒謬言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機秘(乙)第10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洪玲擔任海軍陸戰隊司令部士官學校第四隊第三十期士官班軍隊教育法課程時以荒謬言詞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機秘(乙)第3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52)年15/3對學生講課時謂「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的裝備生產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的情形來談反攻共匪倒退(500)里我們亦無法上去」「匪軍士兵年僅十八至廿三歲」「抗戰時號召青年從軍我高中畢業就去從軍害了我到現在」「既然參加了革命就為革命到底」19/3又說「我們軍公教人員待遇太低不能與共匪對比」各荒謬言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機秘(乙)第3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台統(二)達字第02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勵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陸戰隊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勵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勵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陸戰隊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1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洲法根字第0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德(審判長)、王世宣(審判官)、湯阿根(審判官)
書記官
王松濤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對該期士官講授軍隊教育法時,佚出課程範圍,竟謂:「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的裝備與生產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的情形來談反攻,人家(共匪)倒退五百里,坐在那裡等著,我們亦沒有辦法上去。」「大陸共匪與我們國軍的年齡相差太懸殊,共匪士兵年齡是十八至廿三歲。」「抗戰時號召青年從軍,口號是一寸山河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我高中未畢業就去從軍,被這兩句口號害了我到現在。」最後說「在教學時間,教官知道什麼講什麼。但是在教室內講的,在教室外不負責任。」同月十九日被告對該期士官上軍隊教育法課時,又云:「我們軍公人員的待遇,與共匪的待遇對比,我們的待遇實在太低」等荒謬謠言(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機密(乙)第102-47號、(55)侍戰丙第7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52)年15/3對學生講課時謂「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裝備生產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情形來談反攻共匪倒退(500)里我們亦無法上去」「匪軍士兵年僅十八至廿三歲」「抗戰時號召青年從軍我高中畢業就去從軍害了我到現在」「既然參加了革命就為革命到底」「我們軍公教人員待遇太低不能與共匪對比」各荒謬言詞(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余伯泉(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機密(乙)第102-47號、(55)侍戰丙第7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台統(二)達字第06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陸戰隊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陸戰隊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4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洲法根字第0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德(審判長)、段旭初(審判官)、湯阿根(審判官)
書記官
王松濤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同年三月十五日,對該期士官講授軍隊教育法時,佚出課程範圍,講述「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的裝備與生產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的情形來談反攻,人家倒退五百里坐在那裡等著,我們也沒有辦法上去」。「大陸共匪與我們國軍年齡相差太懸殊,共匪士兵年齡是十八至廿三歲」。「抗戰時號召青年從軍,口號是一寸山河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我高中未畢業就去從軍,被這兩句口號害了我到現在,既然參加了革命就為革命而到底」。最後說:「在教學時間,教官知道什麼講什麼,但是在教室內講的在教室外不負責任」。同月十九日復對該班士官講述「我們軍公教人員的待遇,與共匪的待遇對比,我們的待遇實在太低」等荒謬謠言(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侍戰丙第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52)年15/3對學生講課時謂「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裝備生產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情形來談反攻共匪倒退500里我們亦無法上去」「匪軍士兵年僅十八至廿三歲」「抗戰時號召青年從軍我高中畢業就去從軍害了我到現在」「既然參加了革命就為革命到底」「我們軍公教人員待遇太低不能與共匪對比」各荒謬言詞(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余伯泉(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侍戰丙第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台統(二)達字第0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勉字第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洲法根字第0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松濤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6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