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裁字第62號、(59)勁需字第6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無謀生技能,生活困苦,且經常收聽匪播,導致不滿現實,自五十三年至五十七年間,在高雄醫學院附近……傳述匪播所宣傳:「共匪部隊吃得好、穿得好,將來年齡大了有養老院,不愁吃穿。共匪能製造飛機、大砲,武器比我們好……政府反攻無望」等言論(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