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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湘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財務經理學校中校教官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幫助假造賬簿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44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鴻慈(審判長)、張放民(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部(台灣防衛總部)經費係採委任經理制度,羅(澤潤)認為有機可乘,指使康員(芷蓀)自三十八年十一月起至三十九年四月止,先後將該部領取之經費,假借預付及暫付名義,偽造賬簿,撥出新台幣143萬719元25分,巧列名目,列為長官事業費,實則除王勝文所經管之10餘萬元,為孫立人私人支用,及以60萬元購買軍用品而予以侵占外,其餘均經康、王等購買黃金1639兩餘,美鈔1萬2669元,轉交周(斆農)等保管。至39年5月15日,羅悉將上款為額外單位經費等十四種開支,呈孫立人批准核銷,完成侵占手續。至四十二年,羅復命周等將所保管之金鈔,如數送交孫立人,嗣後孫命羅等,將此批黃金取出850兩變價,代向華勝橡膠等廠投資(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幫助假造賬簿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44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鴻慈(審判長)、張放民(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44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幫助假造賬簿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44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4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