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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興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經理營中尉作業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違反政府對國家總動員物資販賣禁止之命令

連續搬運贓物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49條2項)、刑法(349條3項)、刑法(56條)、國家總動員法(7條1項)、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5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鴻慈(審判長)、張放民(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將所保管……黃金160兩、美鈔1萬元,及將軍用品變賣所得之價款台幣60餘萬元,先後送交孫立人私用,暨先後兩次將黃金1350兩,以黑市價美兩一千元賣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違反政府對國家總動員物資販賣禁止之命令

連續搬運贓物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49條2項)、刑法(349條3項)、刑法(56條)、國家總動員法(7條1項)、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5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鴻慈(審判長)、張放民(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違反政府對國家總動員物資販賣禁止之命令

連續搬運贓物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49條2項)、刑法(349條3項)、刑法(56條)、國家總動員法(7條1項)、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5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4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