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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法訴字第1973號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本部汽車隊中士駕駛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四年二至三月間,在本部前經理署廁所牆皮上連續塗寫叛國之宣傳文字,計達三次之多;復常於深夜竊聽奸匪電台播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超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法判字第2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象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法判字第2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三次,在經理署廁所牆壁上,以香烟蒂火柴桿,書寫「〇賊賣國集團」;「恐怖呀」;「殺〇拔〇」等文字,為有利於共匪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仁霖(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法判字第2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象雲(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法判字第2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田文心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1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