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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門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新律起字第#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金門站准尉情報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五年五月完成訓練後,先後四次派遣敵後蒐集情報,四十六年五月四日第三次入陸……於福建同案澳頭甫型登陸,即為匪福建省公安廳人員拘捕,轉解廈門、泉州、福州各地訊問,向匪供出在金門地區情報機構人事,黨政軍機關首長姓名,地方行政組織實況,以及該地區國軍兵力番號駐地等情,由匪予以訓練遣返金門(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維翰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新律判字第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刑法(59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毛鍾書(審判長)、袁克亮(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敏字第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刑法(59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新律判字第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刑法(59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董俊洲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7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