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部(台灣防衛總部)經費係採委任經理制度,羅(澤潤)認為有機可乘,指使康員(芷蓀)自三十八年十一月起至三十九年四月止,先後將該部領取之經費,假借預付及暫付名義,偽造賬簿,撥出新台幣143萬719元25分,巧列名目,列為長官事業費,實則除王勝文所經管之10餘萬元,為孫立人私人支用,及以60萬元購買軍用品而予以侵占外,其餘均經康、王等購買黃金1639兩餘,美鈔1萬2669元,轉交周(斆農)等保管。至39年5月15日,羅悉將上款為額外單位經費等十四種開支,呈孫立人批准核銷,完成侵占手續。至四十二年,羅復命周等將所保管之金鈔,如數送交孫立人,嗣後孫命羅等,將此批黃金取出850兩變價,代向華勝橡膠等廠投資(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