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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銅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上校高級參謀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35條1項)
審理人
李鴻慈(審判長)、張放民(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六月間,向周斆農取去所保管之黃金十五市兩,向中和鄉農場佔股入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35條1項)
審理人
李鴻慈(審判長)、張放民(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35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35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4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