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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漁民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軍事檢察官以被告張山東於民國卅七年間,在家鄉港墘村參加張匪江水所領導之匪讀書會,及匪閩中游擊隊組織。卅八年夏,並以武裝抗拒我惠安保安隊及交警之聯合圍剿。卅八年秋,惠安陷匪後,充匪公安員及勞動組組長。於四十二年五月為匪運送物資,在金門海面為國軍逮獲,僅承認惠安陷匪後為匪工作,對惠安陷匪前參加匪組織及為匪活動乙節,堅不吐實,經移送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感訓一年九月後,撥補陸軍第一〇七一部隊任一等兵,四十五年逃亡,四十九年緝獲。該部就其叛亂嫌疑部分偵訊,被告對惠安陷匪前參加匪組織各情,仍不承認,該部隊以(49)伸偵字第〇三〇號不起訴處分。嗣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前情,將張山東移解偵辦到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覆抗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覆抗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覆抗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29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洵伸字第6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張山東於民國四十二年五月,在金門海面為匪運送物資被國軍俘獲後,在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感訓及陸軍第一〇七一部隊偵訊期間,均矢口否認於惠安陷匪前曾參加匪組織及從事武裝叛亂活動,迄至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於六十三年四月約談其到案時,始供認參加張匪江水所領導之匪閩中游擊隊組織,抗拒國軍圍剿。按被告於四十四年感訓時,既仍否認參加匪黨,自無填寫自願脫黨申請登記表之必要,故其於四十四年元月十一日,在感訓單位撥補國軍服役前,與胡孔松等卅八人,同時填寫自願脫黨申請登記表,宣誓效忠政府乙節,顯係當時感訓單位所作集體例行手續。且匪諜偽裝漁民船員,對我進行滲透為慣用手法,如被我方俘獲,未將匪方身分坦承交代,顯係企圖潛伏活動,茲若僅憑其一紙不實之誓詞,而不予追究,則無異給予匪諜可乘之隙。況被告於調查局偵查中,仍發表「台灣像個大監獄」之荒謬言論,足見毫無悔改之意。就上述以觀,裁定駁回聲請,顯有不妥,請依法撤銷,另為適當之裁定。(其他)

軍事檢察官抗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原判,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臧家正(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字第07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3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