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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6)偵字第16190號
原始職業
建築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蔡格堂明知中國共產黨及其偽政府均係叛徒組織,因長期收聽其廣播,並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赴美國,七十三年五月赴日本期間,閱讀其宣傳資料,深受感染,滋生為其宣揚壯大進步之念,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七十三年七月廿二日,在陳昌進建築師事務所設於台北市興安國宅附近工地所屬之空屋內,完成以「觀音」為署名,製作約三千七百餘字傳單,內有「反觀大陸,早已實行全民生活保障、醫療及農工業保險等社會安全福利措施,重視以不妨礙群體之道德人權,科技發達致力改善滿清以來落後之積病,例如農民都是享受自己耕作成果,沒有數代遺留下來的祖產可以不勞而獲剝削別人,發行糧票是在控制保障十億人口大宗物資,不可由財團去操縱市場,沒有暴漲暴跌現象」等語,分別寄給抄錄自電話簿及台灣省發明人協會會員手冊之台北縣弘吉汽車修理廠、台北市古亭代書事務所等約八、九百封,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繼於七十三年八月一日至九日,潛赴大陸,與偽政府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對台廣播部主任葉紀東、副主任、播音員高威、白羽、紅蕾等人,討論偽政府「四個現代化」、「一國兩制」、「三通」等問題,對葉紀東所提之「一國兩制」、「三通」,甚表贊同,並稱「統一」必先經由「三通」之過程,且按其長期收聽廣播之經驗,提出對廣播內容及播出方式之建議,均獲採納,返國後,署名「目擊者」致函葉紀東,對於偽政府統治下人民之衣、食、住、行、社會風氣等大為讚揚,肯定大陸之進步開放,該函由偽政府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於七十三年十月十七日連續四天全文對台播出;又於七十五年十二月間,偽造「高威雄」署名,以「致蔣總統經國先生函」為標題,要求政府於七十六年元旦宣佈開放與大陸「三通」之傳單,以大眾傳播媒體為主要對象,共寄出八、九封,另投寄在大陸認識之香港宋嘉倫、九龍黃倩瑩各乙封,由宋、黃兩女轉寄葉紀東,均為叛徒遂行「三通」統戰之宣傳,因政府未於七十六年元旦前接受其開放與大陸「三通」之要求,乃於七十六年元月間,復偽造「高威雄」署名之傳單,內容除續要求政府宣佈與大陸之「三通」外,另附高雄市成功廣播電台鐵塔固定鋼索螺帽兩只,分置於寄自立晚報及聯合報之信封中,以之要脅政府於春節前接受渠「三通」之主張,否則將採取破壞行動,該傳單仍以大眾傳播媒體為對象,共寄出八、九封,呼應偽政府之有利叛徒主張,並足以生損害於高威雄其人。(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又於七十五年十二月間,偽造「高威雄」署名,以「致蔣總統經國先生函」為標題,要求政府於七十六年元旦宣佈開放與大陸「三通」之傳單,以大眾傳播媒體為主要對象,共寄出八、九封,另投寄在大陸認識之香港宋嘉倫、九龍黃倩瑩各乙封,由宋、黃兩女轉寄葉紀東,……因政府未於七十六年元旦前接受其開放與大陸「三通」之要求,乃於七十六年元月間,復偽造「高威雄」署名之傳單,……該傳單仍以大眾傳播媒體為對象,共寄出八、九封,……並足以生損害於高威雄其人。(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麗娃
起訴日期
民國76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6)訴字第1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林富村(推事)
書記官
梁華卿
審理日期
民國76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上訴字第5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谷鳳岐(審判長推事)、丁錦清(推事)、易憲五(推事)
書記官
蕭秀琴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4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7)上更(一)字第05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4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吳素雲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