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淦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潔字第888號
原始職業
國大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褚甲生於民國日報社工作,與該社社長葉競民素相契好,因其關係由港懇請葉競民□□執贛省國大代表劉家樹,為其設法入境,劉逐以其子國雄名義,代向本省警務處申請(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0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戒嚴法(8條1項5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不當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罰金銀壹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圓二元折算一日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1項5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28條)、暫無資料(42條2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不當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罰金銀壹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圓二元折算一日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1項5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28條)、刑法(4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23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