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原始職業
三輪車伕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其感化教育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辯以卅九年間因匪嫌案被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扣訊時,曾將卅五年在安東被匪俘擄經過陳明在卷等語,經調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被告匪嫌案卷,未據該被告陳明卅五年秋在安東剿匪被俘之事實,有該部四十年三月卅一日(40)安潔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及該全卷可稽,被告所持辯解,自不足採。核被告所為,雖與參加叛亂組織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惟據被告供稱曾於被匪俘後,曾受匪政治指導員講述共匪之良好等語。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