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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莊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原始職業
三輪車伕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其感化教育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辯以卅九年間因匪嫌案被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扣訊時,曾將卅五年在安東被匪俘擄經過陳明在卷等語,經調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被告匪嫌案卷,未據該被告陳明卅五年秋在安東剿匪被俘之事實,有該部四十年三月卅一日(40)安潔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及該全卷可稽,被告所持辯解,自不足採。核被告所為,雖與參加叛亂組織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惟據被告供稱曾於被匪俘後,曾受匪政治指導員講述共匪之良好等語。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陳恂如(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其感化教育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7月26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