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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7)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致須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5條1項1款)
審理人
莊彭華(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7)刑字第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再審之聲請駁回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法耕(審判長)、周以文(推事)、王重民(推事)
書記官
沈準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8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7)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致須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5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37年8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