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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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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36)特偵字第570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兆欽乃學生於本年三月本省二二八事變之際參加所謂中立青年維持治安隊充當隊員以維持為名擾亂地方秩序並於本年三月七日上午夥同在逃之隊員四五人在中壢火車站實施強暴脅迫行為使人不能抗拒而劫取前本部憲兵隊連長金弘華軍用手槍一支(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6)特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強劫軍用手槍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刑法(37條1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8)台特覆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更為審理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何蔚(審判長)、陳樸生(推事)、李百鈞(推事)、王之倧(推事)、李崙高(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8)文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強劫軍用手槍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維持原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刑法(28條)、刑法(37條1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章愚(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台特覆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何蔚(審判長)、陳樸生(推事)、李百鈞(推事)、王之倧(推事)、李崙高(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史字第12號之一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強劫軍用財務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改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3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37條2項)
審理人
楊守年(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上字第6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原判決撤銷;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條)、刑法(28條)、刑法(37條2項)、刑法(59條)、刑法(100條1項)、刑法(101條1項)
審理人
霍維四(審判長)、羅萃儒(推事)、章粹吾(推事)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上字第6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條)、刑法(28條)、刑法(37條2項)、刑法(59條)、刑法(100條1項)、刑法(101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8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