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羅兆欽乃學生於本年三月本省二二八事變之際參加所謂中立青年維持治安隊充當隊員以維持為名擾亂地方秩序並於本年三月七日上午夥同在逃之隊員四五人在中壢火車站實施強暴脅迫行為使人不能抗拒而劫取前本部憲兵隊連長金弘華軍用手槍一支(其他)
共同強劫軍用手槍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更為審理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共同強劫軍用財務
原判決撤銷;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