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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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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魏濟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省)
山東
籍貫(縣、市)
歷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前海軍軍官學校代將校長
原始職業
前海軍軍官學校代將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公訴人
羅邁
辯護人
林穆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陳霽
、
謝中望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竺鳴濤
(審判長)、
陳爾修
(審判官)、
許國柱
(審判官)、
孫陶彪
(審判官)、
陳英
(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6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隔字第152號、機秘(乙)第42-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3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2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17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2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公訴人
羅邁
辯護人
林穆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陳霽
、
魏濟民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竺鳴濤
(審判長)、
陳爾修
(審判官)、
許國柱
(審判官)、
孫陶彪
(審判官)、
陳英
(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隔字第532號、機秘(乙)第7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未發現其他犯罪事證擬請仍維持原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5日
第9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魏濟民、謝中望交付感化三年,感化期間不送綠島,准由海軍總部執行。(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5日
第10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改判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7日
第11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25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
(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0日
第1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公訴人
羅邁
辯護人
林穆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陳霽
、
謝中望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竺鳴濤
(審判長)、
陳爾修
(審判官)、
許國柱
(審判官)、
孫陶彪
(審判官)、
陳英
(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公訴人
羅邁
辯護人
林穆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陳霽
、
謝中望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竺鳴濤
、
陳爾修
、
許國柱
、
孫陶彪
、
陳英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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