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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慈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86號
原始職業
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海端分駐所所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岱於民國卅二年間,在原籍浙江省慈谿縣,經楊匪恩保及柳匪青(以上均在大陸)之介紹,前往浙江省四明山區,匪三五支隊所設之魯迅學院受訓,受訓中經該院院長黃匪源(在大陸)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嗣在該院研習馬列主義、資本論、唯物論等匪黨理論,一週後因病退學返回原籍……卅五年初,前往上海投靠其表兄王匪履程(在大陸),時台灣省警察訓練所正在上海招考鐵路警察幹部,王匪即命投考,並囑錄取後滲透警界,伺機潛台為匪工作……多次蒐集花蓮地區交通民情等情報寄交王匪。(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江銘宏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岱於民國卅二年間,在原籍浙江省慈谿縣,經楊匪恩保及柳匪青(均在大陸)之介紹,前往浙江省四明山區,匪三五支隊所設之魯迅學院受訓,於受訓中,經該院院長黃匪源(在大陸)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嗣在該院研習馬列主義、資本論、唯物論等匪黨理論書籍,一週後因病退學,返回原籍,卅五年來台,迄未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3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3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