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4)年度上易字第6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部分撤銷。 李逸洋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事訴訟法(369條1項)、刑事訴訟法(364條)、刑事訴訟法(343條)、刑事訴訟法(229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300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月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張清淮
終審日期
民國75年5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原判決關於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部分撤銷。
李逸洋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黃天福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陳水扁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